社會生活當中,拐賣兒童已經嚴重觸犯了我國的刑法,并且近年來我國針對拐賣兒童的這種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是非常大的,涉及案件的人員甚至有可能會面臨死刑。所以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在接到這種案件的時候,會依法從重進行處罰,在下文中小編將要為大家介紹的是,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刑法規定是什么?
一、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刑法規定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判斷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兒童的人身權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于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后果而言,則可能屬于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罪怎么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量刑從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具體到每個案件如何判,主要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和犯罪后果。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一般表現為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匯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動等。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
我們可以看出,不解救被拐賣兒童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的,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到被拐賣綁架兒童的家屬的求救電話的時候,如果不對綁架的兒童進行解救,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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