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州市舊城更新改造拆遷賠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出臺之后,眾多市民對其提出了諸多疑問,為此,廣州房管局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解答。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政策有兩個,一個是“40平方米補償優惠”政策,具體就是規定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產權的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被拆遷人符合有關條件的,按40平方米予以補償。
這個“40平方米補償優惠”政策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對選擇“異地永遷”安置方式的,條件最為寬松,需要符合的條件是: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
該房屋屬于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一產權;
該房屋為自住住宅。也就是說,如果被拆遷人選擇永遠遷去異地的,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補償幾乎沒有任何附加條件。
不過,如果拆遷人選擇“就近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附加條件就要多一些,比如說,具有廣州市城鎮戶籍,以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市房管局表示,這些政策是為了引導被拆遷人盡量向城市外圍區搬遷,抽疏中心區人口,引導被拆遷人盡量減少選擇“就近安置”,從而加快推進舊城更新改造項目。
另一個引人關注的規定是:改造前有兩輪征詢,第一輪征詢,同意改造戶數的比例達到90%或以上的,方可啟動改造,并辦理地塊改造前期手續。第二輪,征詢改造區域居民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居民戶數達到2/3或以上的,方可具體實施拆遷。
簡單說,就是第一輪要有九成以上戶數同意改造,第二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戶數同意補償安置方案,才可以實施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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