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數額巨大
《刑法》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廣東地區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為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于:后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公私財物有毀壞行為的,首先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是出于過失還是故意,一般過失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并不會認定構成犯罪,即使被毀壞的財物數額很大。但要是在故意的情況下有毀壞財物的行為,則在達到一定數額標準之后,一般規定的是5000元,那么就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故意毀壞財物罪司法解釋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怎樣認定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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