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成長發育時期的特點和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的地下礦山、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等禁忌勞動。此外,《青年工人特別保護規定》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青年工人從事勞動。法律依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3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一)生產揚塵危害程度國家標準一級以上的收塵作業;(二)國家“有毒作業分類標準”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三)國家“高空作業分級標準”二級以上作業過高的;(4)國家為“冷水作業分級”的冷水作業二級以上標準;(五)國家高溫作業分級標準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六)國家“低溫作業分級標準”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八)地下礦山和礦山地面采石作業;(九)采伐、流放和林業經營;(十)在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十一)易燃易爆、化學燒傷、熱燒傷等高危作業;(十二)地質勘查和資源勘查野外作業;(十三)海拔三千米以上的潛水、涵洞、涵洞、高原作業(高原作業除外);(十四)連續負重每小時六次以上,每次間歇負重二十公斤以上,每次二十五公斤以上;(十五)使用鑿巖機、搗固機、風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16)長時間工作時,保持彎腰、彎腰、抬舉、蹲坐等強迫姿勢,每分鐘動作頻率在50次以上;(17)鍋爐、電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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