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有幾月
沒有具體的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據此,《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可以與這些季節性用工簽訂期限為3個月的勞動合同。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更短的。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有3種,分別是: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這種合同適用范圍廣,應變能務強,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合同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于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合同終止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約定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
大多數時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合同中,就具體的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的。至于是否有試用期,其實也是允許當事人之間進行約定,而這并不是必須的。要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決定不約定試用期,這也是法律允許的。而對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管是最短期限還是最長期限,嚴格來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其實對此都是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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