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家,結婚前給付彩禮,有著悠久的歷史,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風俗習慣,具有濃厚的民族色彩和獨特的中國特色。為此,就出現了未達成婚約,或是短期結婚后離婚,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問題。那么,已經給付的彩禮能夠要求返還嗎?
一、彩禮的定義。我國婚姻法中并沒有規定彩禮,也沒有任何法律對彩禮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禮就是男方為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而依當地習俗給予女方的財物。在彩禮的認定上,應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區分開來。在一般的贈與當中,動產經過交付、不動產經過登記之后,無法定情形是不能撤銷的。而彩禮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目的性、風俗性,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一般來說,要求返還彩禮,必須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是雖然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如果既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又共同生活,但能夠證明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其他情況,法院一般不支持。
三、彩禮返還的范圍。由于我國婚禮風俗頗多,各式各樣,名目繁多,因此,給付的彩禮也有很多種、很多類,如:現金、金銀首飾、家俱、電器、車子、房子等等,這些都屬于彩禮。但有些是不應該列入彩禮范圍的:一是純屬贈與性質的財物。如雙方在談戀愛過程中自愿為對方購買的禮物、愛情信物、定情物等,這是男女雙方為表達情意,贈與對方的,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是與結婚目的無關的,對于這類財物,不好要求返還。二是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共同花費。如雙方出去游玩的開銷、旅游費用,雙方家長見面吃飯等消費,都不屬于彩禮的范疇,不屬于返還的范圍。
彩禮的贈送,由于一般都是雙方之間的交付,不可能要求對方出具書面憑證,所以,當引發彩禮糾紛,要求返還彩禮時,請求返還方往往舉證困難,很難證明彩禮交付情況,如果相對方再否認,則法院很難采信,可能會導致敗訴的風險。所以,當事人只能找證人,或是采取通話錄音等方式固定證據,但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法律證明效力相對較低,但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那么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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