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確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必須先確定債務人的住所地。對于住所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營業地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
(一)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
確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必須先確定債務人的住所地。對于“住所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營業地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辦事機構所在地通常是指企業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兩者間是并列關系,不存在先后順序問題。由于債務人的主要營業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能并不在同一地方,因此,不同的法院對破產案件可能同時享有管轄權。
為了解決可能存在的不同法院就同一破產案件都享有管轄權而引發的管轄沖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中規定:“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確立破產案件管轄的唯一性,避免管轄沖突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按照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注冊地確定并不完全合理。因為破產程序主要是圍繞債務人財產進行的,所以破產案件由債務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或者說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最為合理。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多數國家的破產法規定,破產案件專屬于破產財團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
對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各國立法不一。主要存在兩種立法體例:一種是規定由低級別法院管轄,如德國規定破產案件以初級法院管轄為原則;另一種是規定破產案件由高級別法院管轄,如英國規定破產案件由高等法院的衡平法庭審理。
我國立法對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沒有規定。《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在以往破產實踐中,一些特別重大的破產案件曾由高級法院管轄,如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理了廣東省**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
要在現實生活中的的實際情況是比較復雜的,當然具體問題要我們具體是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訴訟流程是怎樣的呢
2020-12-10父母逼婚是否違法
2020-11-24藥店行政處罰多長時間上交罰款
2021-01-13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2021-01-24父母離婚,子女需要給付贍養費嗎
2021-01-09老人贍養費多個子女怎么分配
2021-02-13民事案件能否跨地區移送管轄
2020-12-22判決后如何申請執行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28如何評定交通事故傷殘
2020-11-11商業銀行辦理資金清算程序有何規定
2020-12-22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稅率
2020-11-20校園霸凌到底該如何預防
2021-01-16太原市樓間距規定
2021-02-26國企簽勞動合同嗎
2021-01-22勞動糾紛離職后多久失效
2021-03-10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6什么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2021-01-27保險車輛出險后理賠的基本步驟是什么
2021-02-14保險公司以保險標的坐落地與案發地不一致拒絕理賠,怎么維權
2020-12-08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2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