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參加債權會議
債權人會議具有以下職權:審查有關全體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這三項職權均為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人民法院在內,均不得干預或代為行使。
債權人會議是指在破產還債程序中,由債權人組成的,用以表達債權人的意志,并對有關破產的重要事項進行決議和監督的機構。
所有債權人均可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擔保人。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表決權。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的,債務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應在五日內轉告擔保債權人和被擔保債權人,使他們知道債務人經濟惡化、行將破產的情況。如果擔保債權人同意解除擔保債務,那么債務人的擔保債務即被免除。如果擔保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繼續承擔擔保義務,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如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擔保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可在債權申報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后,被擔保人仍未履行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代為履行,但由于企業已宣告破產,沒有條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組決定是否履行;當破產程序終結后,被擔保人未履行債務的,企業的擔保責任因破產終結。
任何人要成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其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已經成立;債權人在法定的申報期間已經作了申報;其債權人資格已得到了人民法院的確認。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主席(第一次會議結束前,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產生后,以后債權人會議在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清算組或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當然,人民法院始終保留召集權和主持權。債務人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員參加列席債權人會議。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有義務回答全體債權人的詢問,拒絕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對其拘傳。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時,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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