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對企業破產、解散的清算過程中,處置原有存貨及動產和不動產取得的清算收入,應繳納如下方面稅收。
一、對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經營一樣進行增值稅處理:按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計提銷項稅,根據銷項稅減進項稅的余額繳納增值稅。對處置的為已使用過的且已經依法抵扣了進項稅的固定資產以及處置使用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處置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企業在注銷清算時,對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也不得抵減清算過程中應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增值稅。
二、對企業處置不動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附著物,按“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譽的行為,應當按“轉讓無形資產”項目繳納營業稅。
三、對企業處置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附著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就收入扣除準予扣除項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確定:
(一)轉讓舊房能提供評估價格的。轉讓舊房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三項:一是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度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三是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此外,納稅人支付的評估費用準予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二)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六條、(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栽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即轉讓舊房不能提供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也包括三項:一是購房發票所栽金額(實際上包含了《條例》中六條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以及“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兩部分);二是加計扣除金額(加計扣除金額=購房發票所栽金額×5%×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的年數):三是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轉讓舊房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以及教育費附加,上述四稅及附加均必須提供相應的完稅憑證)。
(三)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四、對產權轉移證書,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五、企業清算的核心是對企業財產(資產)的清理處置。稅法規定,企業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前要就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清算期間的資產無論是否實際處置,一律視同變現,確認增值或者損失。確認清算環節企業資產的增值或者損失應按其可變現價值或者公允價值進行計算。清算期間,企業實際處置資產時按照正常交易價格取得的收入可作為其公允價值。對于清算企業沒有實際處置的資產,應按照其可變現價值來確認隱性的資產變現損益。計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計算全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得以及了結一切債權、債務所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此外,企業進行清算,即表明已終止持續經營,是企業存在的最后一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還要考慮清算前企業尚未確認的連延收益、尚未在稅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等問題。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計算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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