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司法部發布文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受害人行政賠償或者刑事賠償。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工作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案件,實行有關業務部門承辦,法制工作部門審核,機關負責人決定的制度。第二章賠償范圍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三)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關聯法規: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對勞動教養期滿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解教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公證員執業證的;(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第八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賠償:(一)與行使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職權無關的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二)服刑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自傷自殘的行為;(三)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賠償程序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為賠償案件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的賠償案件由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受理、承辦和審核。第十條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刑事)賠償申請登記表》。特殊情況不能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受理機關承辦人員代為填寫并作出筆錄,當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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