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請公司清算破產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的人包括破產企業本身、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和清算人,除了申請破產,還可以申請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對于破產申請異議要怎么處理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復,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筆者認為,為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毀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
同時為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對于這一關系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為,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具體來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同時,為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應允許債務人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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