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需要履行之前的合同嗎
不需要。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款規定:“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p>
此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3條規定:“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p>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破產企業是否需要履行之前的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答案是否定的。實際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企業債務人因破產解除合同,則對方當事人有權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向法院請求申報債權。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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