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是空白的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在第10條、第16條、第17條中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用人單位廠方在空白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事后又沒有將填了具體內容的合同確認一份,應視為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應當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后自行填補內容的且不讓勞動者確認,不交給勞動者一份。這種情形嚴重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勞動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事先印好的,只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薪水等條款上空白,通常情況下,這些項目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先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再填寫上去。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卻先要求勞動在不完整的勞動合同上簽名,之后再由用人單位將空白之處填寫完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所必須履行的義務,簽訂空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的情況,如果事后用人單位沒有進行補簽那么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勞動者工作已經滿一年依舊是空白合同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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