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與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有關的所有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條件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必需的物質和設備條件,具體有有達標的空間和陽光的廠房、通風裝置、安全和衛生設施等。下面律霸小編就帶您具體了解下相關內容。
一、勞動條件的內容
最容易體現的規定就是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2號令《集體合同規定》“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的第八條規定: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期限;
(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應該熟悉相關內容,以促進生產建設事業有序進行。如果您還有對勞動條件相關方面的疑惑,歡迎前來咨詢,律霸將竭誠為您答疑解惑。
勞動保護法全文
勞動法高溫補貼標準
勞務派遣中的工傷,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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