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全和完善保障勞動關系的工作體制的這一方面我國已經取得了不小的進步,如今我們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改善的同時,勞方和資方化解勞動關系當中的矛盾全部都是有法可依的。就像是解除勞動合同這并不是一件特別難以處理的事情,有些職工自己也應該比較關注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吧。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是什么?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因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用人單位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簡而言之,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實際上是非常詳細的,而小編只是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四種最為普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過錯性辭退這一點不需要多詳細的介紹了吧,那還有一種不能避免的就是裁員,倒閉,和其他導致勞動關系沒辦法再繼續履行下去的原因,每種不同的原因導致解除的勞動合同相應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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