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中,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系是非常不穩定的,關于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是怎么規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知識。
一、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是怎么規定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第四款 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第五款 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大家都知道用人單位是不能夠隨便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有法律規定的符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勞動者要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在辭職前一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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