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民來說除了訴訟可以解決現實中出現的不公正現象以外還有一種叫做仲裁的途徑,但是仲裁與訴訟在程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之處,尤其是對于那些參加仲裁的當事人來說能夠行使的權利與訴訟時大有不一樣。那么,關于仲裁案件當事人的權利有什么?
一、關于仲裁案件當事人的權利有什么?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請求仲裁保護。申請人有仲裁請求權;被申請人有答辯權和提出反請求的權利。
2、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既可以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也可以約定1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如果沒有約定,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選定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獨任仲裁庭,應當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選定仲裁員的,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4、委托仲裁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5、申請仲裁員回避。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應主動提出回避的請求;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回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回避的申請。
6、收集、提供證據。當事人有權收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供。在庭審中,當事人均可對另一方的舉證材料進行質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
8、承認、放棄和變更仲裁請求及反請求。一方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請求或反請求作出放棄或者變更,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作出承認或者反駁。
9、自行和解或請求調解。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主持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10、申請執行。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主要義務:
1、當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按期出庭的義務。
2、如實陳述案情,在規定期限內實事求是提供證據的義務。
3、按規定交納仲裁費及鑒定費、保全費等費用的義務。
4、自動履行仲裁調解及裁決書的義務。
只要是開啟了仲裁的法律程序就必然會給予當事人與訴訟不同的各項權利,當事人能夠通過這些權利將自己遭遇的不公正對待向仲裁庭訴說并且請求得到救濟,但是這些權利都必須要求當事人首先完成他們應該盡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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