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期間死亡學校要負責任嗎
學習離開學校到企業、單位實習的,在學習期間死亡的,學校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學生已經離開了學校管理職責范圍。
相關法律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校園損害賠償如何認定責任
1、由于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于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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