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汽車司機付某在懷柔縣某村委會住宿。在他準備生爐火時,與村委會工作人員翟某發生了糾紛。后翟某唆使袁某(現年17歲),去教訓一下付某。當晚10時許,袁某將付某打傷。經鑒定付某構成輕微傷。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付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
教唆未成年人侵權是否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案情:
前不久,汽車司機付某在懷柔縣某村委會住宿。在他準備生爐火時,與村委會工作人員翟某發生了糾紛。后翟某唆使袁某(現年17歲),去教訓一下付某。當晚10時許,袁某將付某打傷。經鑒定付某構成輕微傷。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付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判決翟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審案法官表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袁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他的監護人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翟某教唆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應擔主要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系,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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