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小王的大哥屬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小王屬于“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因此大哥應該多分,小王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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