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憂傷的故事
相戀、結婚、生子……本該是幸福美滿的節奏,但是,自從女兒出生,馮先生就發現,女兒跟帥氣貌美的夫妻倆一點都不像。馮先生懷疑妻子出軌,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妻子只能說出真相:其實,她在認識馮先生前曾大規模整容。
馮先生無法接受妻子欺騙自己,向法院起訴妻子以虛假容貌騙婚,要求離婚。
馮先生的妻子在丈夫的要求下,接受了法院的調解,與馮先生離婚,并自愿賠償數萬元。那事件中,妻子對丈夫隱瞞自己曾經整容的事實,是否屬于婚姻欺詐呢?
婚前隱瞞整容是否構成欺詐?
婚姻中的欺騙行為,是指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采用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等欺騙手段,致使另一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認識,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馮先生的妻子在婚前就已經整容,馮先生在結識他妻子時,已經是妻子整容后的容貌,并且馮先生并未明確提出,結婚對象必須沒整過容的要求,因此,馮先生妻子的行為不屬于詐騙行為。
那么,這種情況結合的婚姻是否屬于無效婚姻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馮先生的妻子隱瞞婚前整容的行為并不在此四項規定之中,所以不屬于無效婚姻。
馮先生的故事給了我們很多警示:每個人(包括妻子、丈夫)都有自己的隱私,并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這就是隱私權。我們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都具有決定權,這是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
我們是否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來利用、保護我們的隱私權呢?當然不是,任何權利都不可濫用,隱私權的利用同樣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間應該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忠實包括了坦誠相對,尊重包括了尊重對方的隱私。這樣看起來,坦誠與隱私似乎是矛盾的。其實不然,只要夫妻間相互信任,就可把握好這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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