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答:
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內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不是合同責任,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責任,而是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商家向市場上投放的新產品日益增多,現實生活中因產品責任引發的訴訟將呈增長趨勢。由于產品責任訴訟在舉證責任的承擔、管轄法院的確定等方面與其他訴訟有所不同,因此,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很有必要。那么,究竟如何打產品責任訴訟官司呢?
正確選定產品責任訴訟當事人
產品責任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在因產品責任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即原告,是指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產品的購買者和消費者,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第三人。賠償義務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可以提請法院將其追加為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承擔賠償責任以后向其追償損失。受害人不能拋開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而直接向運輸者或倉儲者求償。如果受害人不能準確判明缺陷產品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出現的,可以在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中選擇其一作為被告,也可以同時對二者起訴。
合理選擇訴訟的管轄法院
由于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所以,產品責任訴訟應當屬于侵權行為訴訟,其訴訟中的管轄應該根據侵權行為訴訟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地。具體到產品責任訴訟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即為缺陷產品投放市場的地點;結果發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損害的地點。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者、產品銷售者、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訴訟中特殊舉證責任形式
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一特殊舉證形式,即將根據一般原則應由原告負擔的舉證責任,轉換為被告負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只須證明其是由于產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賠償請求,而被告是否有過錯,由被告自己舉證。需要說明的是,產品責任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并不意味著受害人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不負任何舉證責任,受害人要想獲得賠償,必須舉證其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還要舉證證明其受損害是由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缺陷所造成的,只是不要受害者證明被告對損害是否有過錯。
把握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根據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便喪失了勝訴權;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權期間為10年,自該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給第一個用戶或者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滿10年喪失請求賠償權。法律同時規定的“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其他除外”,是指產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請求權期間適用明天的安全使用期限。
合理確定賠償范圍和數額
產品責任中的可賠償范圍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人身傷害引起的直接財產支出和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直接財產支出,如醫藥治療費、住院費,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單據為憑。對傷、殘者未來所必須的、合理的醫療費也應考慮予以賠償,如傷殘者換假肢、裝假眼珠等費用。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如受害者的工資收入及應得的獎金,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人的誤工補助費及應得獎金等。
(2)人員死亡引起的直接財產支出和必要的撫恤金。
(3)財產損毀的直接損失。包括修理、重作、更換被損失財產的合理費用。關于賠償數額問題,我國目前尚無賠償限額規定,當事人在產品責任訴訟中確定賠償金時,既不能偏少也不宜過高,原則上賠償的數額要與實際損失相一致。除此之外,如果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終身殘疾,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者還可以要求給予適當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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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章浩然律師,男,28歲,法學本科學歷, 現執業于湖南岳州律師事務所(湖南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訴訟類業務:曾處理過多起合同類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法律顧問業務:曾為岳陽市南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岳陽市公安局、華能湖南岳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煙草公司岳陽市公司、岳陽市湖濱街道辦、岳陽市岳陽樓區華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岳陽樓區普瑞緹醫療美容門診部等多家政府、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執業以來,一直堅持"先做人,再做事,然后再做律師"的服務理念,誠實守信、勤勉守則,竭力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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