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分類】環境保護法
【摘要】環境侵權行為區別于一般侵權行為的特點,使環境受害人受損的權益按照傳統舉證責任制度將因取證困難而難以獲得有效救濟。文章從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合理分配環境侵權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出發,探討了環境侵權行為“事實自證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分析了環境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倒置體現的公平正義價值。
【英文摘要】Therearesomedifferentcharacteristicsbetweentheenvironmentaltortsandthegeneralones.Inaccordancewiththetraditionalsystemoftheburdenofproof,itwouldbeveryhardfortheenvironmentalvictimstogiverelieftotheirdamagedinterestseffectivelybecausetheproofsarehardtoget.Torealizethesocialfairnessandjustice,allocatetheburdenofproofbetweenthepartiesoftheenvironmentaltortcasesrationally,thearticlestudiestheprinciplethatthefactscanprovethemselvesandthepresumptionofacausalrelationshiprulesoftheenvironmentaltorts,andanalysesthevalueofthefairnessandjusticeoftheshiftingoftheburdenofproof.
【關鍵詞】環境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倒置;事實自證;因果關系推定
【英文關鍵詞】environmentaltorts;shiftingoftheburdenofproof;factsprovethemselves;presumptionofacausalrelationship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基于環境侵權行為的復雜性,環境污染受害人要舉證證明自己受到的具體損害以及該損害與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將非常困難。若堅持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環境受害人的損害將很難獲得充分及時的救濟。為矯正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平衡,現代侵權行為法理論和法規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在特定情況下,將原本應當由主張一定法律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舉證的責任,經法律規定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將侵權行為的部分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當事人。本文擬結合環境侵權行為的特點和現有侵權行為法理論,探討如何在環境侵權行為當事人之間公平、公正地分配舉證責任。
一、環境侵權行為的特征
環境侵權行為是指因從事生產、生活等活動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破壞生態和資源,直接或間接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的行為。[1]環境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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