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如果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屬于緊急避險的范疇。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
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就沒有這樣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么樣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于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相同點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民法上的緊急避險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156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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