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同居關系,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系。同居關系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于事實婚姻還是屬于同居關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關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2006年4月1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補辦后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屬于同居關系。當事人盡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同居關系。如,毛男和劉女于1990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劉女還不到結婚年齡,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結婚年齡。2006年4月1日,雙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就是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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