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哪些情形不能拒絕加班
因延長勞動時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予以處理。但須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之外,要是老板又格外要求員工加班的話,此時需要先與員工協商,雙方達成一致的才能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當然特殊情況下則不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所以,對于老板的加班要求,在一般情況下其實員工是有拒絕的權利,而老板不能因為員工拒絕加班就扣其工資或者是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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