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會規定好一個合同期限,當然,在合同未到期之前,雙方有權力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單方面解除的,會涉及到一個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那么,企業什么情況支付代通知金?根據法律規定,因為員工患病解除合同或者企業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員工解聘的,企業要支付代通知金,具體情況小編給大家講一講。
一、企業什么情況下企業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原工作也無法勝任原工作,也無法勝任企業安排的其他工作。
2、無法勝任工作,經過企業培訓或換崗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
3、企業工作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執行的時候,也未能改變勞動合同簽訂協議離職。
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企業應該向員工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另外,代通知金,為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只有上文提到的三種情形,且用人單位未履行了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才會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單位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是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無需再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在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三種法定情形之內,所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需要提醒的,如果是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的協商,那么就在法定三種情形之中,其他的情形的話,比如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就續簽勞動合同的薪資標準未達成一致等等,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通過上文的介紹,小編告訴了大家企業什么情況支付代通知金,根據相關法規,在三種情況下企業要支付代通知金,包括因為員工患病工傷無法繼續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等,這種情況發生后,企業沒有在提前三十日告知員工,則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需要包括社保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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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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