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視為自首?
自首一般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稱之為一般自首;
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稱之為特別自首或準自首。
三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稱之為特別自首或準自首。
二、自首立功可以減刑多少年?
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至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至30%;
(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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