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非法律術語,我國勞動法上對代通知金并無規定。簡單來說,代通知金就是當用人單位想要辭退某個員工時,如果未在一個月前提前通知,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替代。那么,代通知金怎么計算?
“代通知金” 按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實踐中人們習慣于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為“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
但需注意,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計發基數其實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
當然一些地方對此有特別規定,如上海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于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另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但是計算“代通知金”并無以上限制。
綜上所述,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代通知金怎么計算及相關問題。我們可以得知,代通知金實際上就是當用人單位沒有及時通知勞動者將要被辭退時,需要給勞動者發放的補助金。是按照上個月的工資標準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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