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參加工作的人數占我國人數的一大部分,除個體經營外,每個人都會面臨這樣一個問題:失業。所以,當今社會為了保障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保障大多數人在失業后也可以解決個人生活問題。例如代通知金的政策。那么代通知金是否可以按天支付呢?
一、代通知金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方式和標準不同。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二、在實踐過程中,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最容易被誤讀。?
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認為需在經濟補償外再加一個月的所謂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6條,即第三十六條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關于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條關于非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裁員的規定。法律并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
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或者雖然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可用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如果屬于違法解除合同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無法律依據。?
國家為了保障失業人民的相關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他們失業后的相關生活保障提出的代通知金的政策,該政策很好的幫助了剛剛失業并要接著尋找工作的失業人群,關于代通知金是否可以按天支付的問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實際情況來實際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公司都有相關規定,應注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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