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來開庭怎么辦?
首先,被告是否可以任性不來參加開庭?
被告基于不想離婚或者想拖延時間,爭取更多利益考慮,確實有些人不應訴,不答辯的,甚至法院開庭的時候也故意不來參加,給法院制造障礙,離婚屬于民事案件,法院確實不能強迫被告一定要來,沒有這個強制力,所以,被告確實可以任性不來參加開庭。而且從法律上來說,還無法追究被告的什么法律責任。
其次,被告不參加開庭,放棄自己答辯和法庭舉證、辯論的權利,屬于他的自由,但是就要承擔對應的后果,因為原告方舉出了證據,如果被告放棄了答辯反駁的機會,那么法院肯定會完全采納原告的意見,由此輸掉官司的原因可是在于被告自己,將來想反悔上訴也沒有辦法。
二、法院對被告不參加開庭的做法有沒有什么辦法?
法院履行過一定程序后,完全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p>
也就是說,雖然法院不能追究被告不出庭的法律責任,但是,完全可以缺席判決,這就是法律上對于放棄自己權利,藐視法庭的后果的懲罰。
當然了,并不是說法院缺席判決就一定UI判決你們夫妻離婚,具體還是要看原告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且無法挽回這一程度。如果原告提交充分證據,法院認可采納這些證據,那么就可以而缺席判決夫妻離婚,子女撫養歸原告,財產分割。反之,如果沒有證據或者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效,法院不采納,那么法院缺席判決駁回原告起訴,只能等待第二次起訴法院了。
綜上所述,如果起訴離婚的時候,被告不參加開庭,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做出判決,只有在原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基礎上,法官才可以缺席判決離婚,這就是被告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如果你面臨離婚困擾,律霸網小編建議不要放棄法院出庭的機會,應該盡力參加,盡最大努力積極爭取權益。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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