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由于雇員無法證明與雇主的勞動關系而造成損失的事件并不少。我們知道,企業雇傭員工為自己的工作,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權益。那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雇員和雇主勞動關系的認定有哪些標準?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雇員和雇主勞動關系的認定有哪些標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呢?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要收集哪些證據?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雇主與雇員雙方都應符合勞動關系主體的標準,雇員為雇主提供勞動服務獲得報酬,滿足這些標準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系得以確定。實踐中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雇員利益受損的事例較多,所以雇員在工作過程中應積極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能否同時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怎么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學生人身損害賠償
2020-11-29企業工齡工資能取消嗎
2020-12-27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
2021-03-15公司名稱被搶注商標使用可否起訴侵權
2021-02-07履約保證金不等同于違約金
2021-03-22新三板掛牌意味著什么
2020-12-04沒領證再婚算重婚嗎
2020-11-13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2021-01-21集體土地可以進行流轉嗎
2021-01-07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合法嗎
2020-12-12如何區別勞動工傷和人身損害呢
2021-03-21人事糾紛屬勞動糾紛嗎
2021-02-06人壽保險理賠的過程
2020-11-15投資型保險購買注意事項
2021-01-28“互碰自賠”處理機制的實行
2020-11-19承擔產品責任有哪些主要方式
2021-02-17飛機延誤險怎么買
2020-12-23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分類有哪些
2020-12-17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包括有哪些
2020-11-13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