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會有一些單位由于不愿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等費用而否認雙方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這對于員工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在此類糾紛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會根據一些即有的證據對案件進行判決,那法院確認勞動關系的判決依據有哪些?律霸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確認勞動關系的判決依據有哪些?
(一)第一條規定勞動關系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系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了: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如果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則可以從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入手,我國法律明確了勞動關系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法院可以依據員工提供的考勤記錄、簽到表、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行認定。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哪些情形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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