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從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看,主要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其中特別訴訟時效又包括: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下面就是具體規定。
第一類: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規定:“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8條規定:“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9條規定:“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1條規定:“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2條規定:“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4條規定:“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類:特別訴訟時效
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別訴訟時效可分為三種。
一、短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指不滿兩年的時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7第1款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0條規定:“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3條規定:“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61條第3款規定:“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6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5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另外,關于“除斥期間”
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3條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后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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