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車車廂內不作為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會的;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危害行為是犯罪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為在刑法理論中的其中一個分類就是區分為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這兩種基本形式。歷史上早在我國秦朝時的法律和古羅馬時期的法規中就已有了關于不作為犯罪的規定。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為具有一種相反關系。由于不作為的復雜性,其一直是行為理論上爭論的焦點問題。
二、不作為罪犯的特征
不作為犯罪的定義歷來存在爭議,而要把刑法理論中的一類行為用寥寥數語準確概括難度也不小,目前相對而言歸納較好的定義是陳興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
簡單概括不作為犯罪,用六個字簡述就是應為、能為、不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則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等。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為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喂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于不作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為。是能夠有條件作為,而拒絕履行作為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作為的行為一般是針對于每一個人,只要在能夠出手幫助的情況下而選擇適而不見,那么這種行為也是會受到處罰的,但前提了要看實際的情況,如果不受到刑法的處罰,那么也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作為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不作為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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