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0日,被告吳X民向原告吳X文借款160萬元,并出具了借條。借條寫明:“今借到吳X文人民幣160萬元。”后原告多次要求還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歸還本金以及利息。被告答辯稱:該借款已經十幾年時間,超過訴訟時效;借款未約定利息,請求利息無依據。法院經審理,作出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償還本金及利息。現已經執行完畢。
代理律師分析:
借款合同是合同法中一個非常典型的合同。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外借款,一種是民間借款。前面一種借款的特點是,合同條款清楚,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計算等明確,設置抵押、保證等擔保。但是,有時會出現以新貸抵償舊貸、存單與銀行內部記錄不一致等情形,將導致案情復雜化。而民間借款往往是沒有借款合同、還款期限不明確、利息約定不具體,尤其再考慮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問題,相對而言,民間借款大都看似簡單,其實復雜因素比較多。
在借款合同糾紛中,代理律師至少重點思考以下問題:
1、是否借款合同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名為借款合同,其實并不是借款合同關系。如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不用還款,或約定當一個不可能實現的條件成就時再還款等,就是名為借款實為贈與的合同。更多的是名為其他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情況。如名為投資關系,卻約定了保底條款、利息等,其實是一種借款關系。再如名為買賣關系,又約定了全額返還本金等條款的,也是一種借款關系。這就需要律師認真甄別,否則弄錯了法律關系,必將導致整個案件的失敗。
2、有無超過訴訟時效在時效的起算上,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還款時限,起算時點就明確了,但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確切,依照法律規定,自權利人主張還款時開始起算。還要考慮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如權利人催告還款的行為、借款人承諾還款或實際還款的行為等,將導致時效的中斷。
3、利息是否計算、如何計算民間借款有的不約定利息,有的卻約定過高的利息。在未約定利息場合,當權利人主張還款時,借款人就應當還款,未還款的,此時應該開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約定利息過高的,法律不予保護,即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約定利息法院將不予支持。
4、借款人是否有執行能力這是借款合同經常遇到的具體問題,作為有職業操守的律師,必然要關注這個問題,以確保權利人權利最終得以實現。因此,在立案之前,就應當對借款人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解、調查,甚至采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等。
具體到本案中,借款事實存在,但借款后權利人一直沒有主張權利,直到2008年1月,被告通過銀行向原告還款5萬元。故法院認定該借款未過訴訟時效,利息自此時開始計算。特別是該案律師通過調查,查清被告有一經濟適用住房,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保證了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完滿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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