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短期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的產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以外特別規定的時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規定: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四年。
最長時效:以上三種訴訟時效,都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
但是,假如權利人很長時間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訴訟時效,就是52年),這會將時效拉得很長,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證據和正確解決糾紛。
為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時效為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于一切民事糾紛。
訴訟時效期限屆滿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債務人可以不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債權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沒有正當理由而時效已過的話,就不能判他勝訴。在法學上,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
三.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由于不知道時效規定或者明知道時效規定而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得又以時效已過為由請求返還。
四.訴訟時效期滿的債權可以用來抵銷其他債務。例如,甲欠乙一筆錢,而乙也欠甲一筆錢,甲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而乙的債權未過時效,這時,甲可以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欠乙的債務。
五.訴訟時效期間同時適用于主債和從債。甲欠乙的錢,丙為甲的保證人,訴訟時效屆滿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償還,也不能轉而要求丙償還。
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比如:規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規定還款期限的即不受此限。
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止也稱暫停,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由于發生了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才又接著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請求”或者向法院“起訴”或者義務人向權利人“承認”債務存在,即可使訴訟時效中斷,從注時開始重新計算三年。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請求和承認必須有可靠的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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