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答辯期限是多久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常會變更,從而最大程度地調整其訴訟效益。一般來說,訴請變更之后,法院都要給對方15天的答辯期,以保證法律程序的公正,但也非絕對。筆者以為有下面幾種情況不需要再給予答辯期:
一、隨著對庭前工作的重視,證據交換程序的應用,原告改變訴請是由被告應訴答辯后引起,也就是被動地改變訴請,以與被告提供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相一致。這種情況下,無須再提示被告是否需要答辯期,因為原告已認可了被告的說法。
二、隨著法官釋明權對當事人的程序幫助,有些糾紛只有到了審理中才日見明朗,當事人也明白了案件中的爭議所在,基于訴請與法律認定不同,原告撤掉了部分訴請,這種情況下,只要被告對原告撤掉的訴請沒有對抗性,一般也沒有必要再給予15天的答辯期。
三、變更訴請只是數字上的調整,這種調整表現為有利于被告一方的調整,一般指數額上的減少,如果被告以法院未給予充分答辯權來指責處理程序上的不公正,則完全有理由懷疑被告的不良動機。另外在此前,被告已獲得了一個15天的答辯權,對于數字上的爭議,被告已有完全的時間來注意,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必再增加答辯。
四、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當事人作出的訴請調整。例如:起訴時要求被告給付的逾期利息,經法官進行釋明,當事人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作了相應調整,數字上更精準了。因為直接根據的是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答辯不具有對抗性,因此不需再給答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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