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目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反思
過去理論界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態度主要有兩大陣營:維持派(少數)、完善派(大多數)。近年來,主張取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分離派”逐漸成為一種引人注目的聲音。“分離派”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徹底地批判,提出了該制度的五大弊端:
1、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訴訟目的、價值均不相同,由此導致兩種訴訟的規律、原則及具體制度大相徑庭。刑事訴訟是一種“公權訴訟”,其目的主要在于懲罰犯罪、保護人權。民事訴訟主要是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單位的經濟財產權益,它與國家的憲政秩序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兩種訴訟的性質、目的、價值的不同,決定了兩種訴訟在程序、制度設計上的不同,也必然會導致就同一行為的審理會有“矛盾”判決的出現。這個矛盾的判決也是一個合法的判決,因為審理這一行為所依據的法律不同,評價的標準不同,判決的結果自然也會不同。如果人為地為了防止矛盾判決而強行地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顯然違背了訴訟的內在規律。
2、在某些情況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僅無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有可能增加訴訟成本。
(1)由于刑事責任主體的有限性(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及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和精神病人仍然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的有限性(比如精神損害賠償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不予支持、財產損失賠償的有限性、間接利益不予賠償)和賠償方式的有限性等原因,附帶民事訴訟不能全部解決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此導致在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只能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學者尖銳地指出“眾所周知,國家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因為該制度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原則,而如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一次性全部解決民事賠償問題,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后還可以再向法院起訴的話,那么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有什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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