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做出原判決、承擔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情形。”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的民事再審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有原判決、裁定被撤銷、變更或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可以不受兩年的時間限制,但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并且,以上訴訟時效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因此,當事人應盡快申請再審。還有需要注意的一點,以上所說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而不是當事人主觀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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