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關系是不是犯罪構成要件?
因果關系不是犯罪構成要件,關于因果關系犯罪構成要件的含義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學界和立法界對此還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還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系,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統一。
二、因果關系的基本特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系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系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么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系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系復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系不作為的原因,在于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系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因果關系這個名詞肯定是很好理解的,就像是在故意殺人案件當中,受害者的死亡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死亡的結果和故意殺人的行為之間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至于說因果關系是不是犯罪構成要件,這個普通民眾沒必要過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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