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必要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是民事訴訟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國民訴立法之初,由于對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應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提升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立法的科學性,擴大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排解糾紛的機能。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只有一個嗎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必需是同一法律關系,各訴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并審理。并沒有要求訴訟請求是同一個也沒有要求訴訟請求只有一個,其要就是訴訟標的之間具有不可分的聯系,必須合并審理。
三、必要共同訴訟的情形
1.掛靠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54條)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2款)
【注意】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民訴司法解釋》第59條1款)
3.個人合伙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0條)
【注意】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民訴司法解釋》第63條)
5.借用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65條)
6.一般保證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66條)
7.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民訴司法解釋》第67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8.繼承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70條)
【注意】繼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9.共有財產關系(《民訴司法解釋》第72條)
10.第三人侵權的安全保障關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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