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
不公開審理,就是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不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公民公開,不向社會公開,不允許新聞界采訪、報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只有下列三類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處理在實踐中是以審理時被告人的年齡為準。即:對審理時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審理時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貫徹審判公開原則的重要標志:對于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采取適當方式、方法向社會公布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實行審判公開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回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2.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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