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應當如何處罰?
(一)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著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著手標志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著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著手標志著預備階段已經(jīng)結束,但著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后,由于某種原因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fā)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并非由于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fā)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征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tài)相區(qū)分的標志:第一,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qū)別;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tài)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qū)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qū)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xiàn)創(chuàng)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xiàn)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xiàn)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于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后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未遂就是犯罪沒有成功,但也是屬于犯了罪行,在對于此罪行的特征上面我國也是專門作出了相關的條款,執(zhí)法人員也會按照不同的特征來進行處罰,但對于未遂的處罰一般要比既遂的處罰輕很多,未遂是可以得到減刑的機會。
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犯罪所得是否需要歸還
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融資炒股是共同債務嗎
2020-11-11離婚不協(xié)商能不能直接起訴離婚
2021-02-28引用網(wǎng)絡上句子算侵權嗎
2021-03-26股權質(zhì)押可以同時質(zhì)押嗎
2021-03-23遺失物招領公告期限是多長時間
2021-03-20交通肇事車主的責任有哪些
2021-01-07房屋保全之后如何處理
2020-12-13勞動合同關系幾年內(nèi)訴訟有效
2021-02-12能否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勞務派遣
2020-12-18勞動爭議仲裁調(diào)解程序的三個階段
2020-12-14產(chǎn)品責任險中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1-02-06保險合同如果要撤銷要怎么做
2020-11-17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賠嗎
2020-12-29機動車理賠要注意什么
2021-01-0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合理性如何認定
2020-12-03保險合同簽訂要經(jīng)過哪些階段
2020-12-23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2020-11-2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應當怎樣認定
2020-12-09淺議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運用
2021-02-27人到中年買保險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