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犯新罪構成累犯嗎?
不會構成累犯的。累犯是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對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滿后法定期限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能否構成累犯。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這表明我國刑法關于緩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緩刑后,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予以執行。
因此,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盡管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應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罪犯進行考察、監督,但這種考察和監督不是對刑罰的執行,而是對緩刑罪犯在緩刑期內表現的掌握,督促其認罪服法,改過自新,同時也是為了監督緩刑罪犯在緩刑期內是否再犯新罪。
對于緩刑使用的條件,我國法律是由明確的規定的,對于犯罪行為比較輕的犯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悔過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社會危害不大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當然對于不滿十八歲或者懷孕的婦女,或者是七十五歲的老人,符合上面條件的必須適用緩刑,這也是人道主義考慮。
綜上所述,對于累犯的認定條件應該從主觀條件、時間條件和刑度條件來進行認定,一般對于前后犯罪都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就滿足了刑度條件,而且犯罪在刑法執行完后的五年內又犯的。
累犯和慣犯有什么區別?
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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