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費及年休假工資訴訟時效是多久?
加班費及年休假工資訴訟時效是1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二、拖欠工資的處罰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處罰規定處罰。
3、實施前兩項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拖欠加班費及年休假工資的行為都屬于拖欠工資,其實拖欠工資嚴重到一定程度的話,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因此,面對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員工完全沒有必要也不應該默認公司的做法,自己要不到就應該先到勞動局去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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