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會看到關于非法集資的新聞報到或是法制節目中對典型非法集資案件的手段進行剖析揭露,作為一種投資少回報大的違法活動,社會上非法集資的發生率居高不下,而且數額巨大,大部分受害的都是普通的人民群眾,大家雖然對非法集資耳熟能詳,但到底集資多少錢算非法集資?律霸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一、非法集資的法律定義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三、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于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6、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7、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8、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四、非法集資立案的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集資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非法集資人員往往會設置非常復雜的程序或操作過程來擾亂視聽,從而達到其非法集資目的,所以到底集資多少錢算非法集資我們不必深究,大家還是要多了解關于非法集資的套路方法,克服賺取暴利的沖動思維,對于沒有安全保障的經濟行為,要慎之又慎。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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