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會要求敗訴一方執行判決的內容,但是很多人因為不滿法院的判決而拒絕承認或者執行判決,被執行人的拒絕執行會對勝訴一方的本來已經受損的合法權益造成二次影響,那么,對于受損一方來說,被執行人構成拒執罪怎么報案?
被執行人構成拒執罪怎么報案?
這是公訴案件,是不是構成犯罪了,并不是由當事人來判斷的。公訴案件到公安機關報案。
一、當事人可以報警,不過,毫無意義;
二、這類案件,正常的渠道是由人民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最基礎的證據是由法院提供的,也是由法院來初步認定的。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明知,客觀上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313條的解釋》規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五種: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立法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來看,行為人無論是采取積極的作為方式,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法院執行或抗拒執行,積極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等等,還是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法院執行等,立法解釋都要求必須導致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這種情節嚴重的情況出現,即客觀行為與危害后果必須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否則就不宜認定為犯罪,即如行為人確實實施了上述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的方式,但并未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那么就不能認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公民對法院已經作出且已生效的判決表示否認和拒絕執行就涉及對國家行為的侵犯而應當由公訴機關進行管轄,所以如果公民發現被執行人可能構成拒執罪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而不是自行解決。
拒執罪單位犯罪主體的參考依據是什么
在我國關于拒執罪可以追究幾次
拒執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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