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訴機關起訴的被告人在開庭之前可能還一直堅持否認訴訟指控的犯罪行為,當律師開始準備為其進行無罪辯護的時候卻又在審判的過程中承認了所有的行為,這時候律師就沒有辦法再和被告人進行溝通,那么,被告人認罪律師無罪辯護是否可以?
一、被告人認罪律師無罪辯護是否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所以即使被告人當庭認罪的,只要辯護律師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依然可以在庭審過程中,堅持做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應申請休庭,和被告人協商處理
但事實上,此種情況一旦發生,辯護律師如果對被告人改變訴訟立場的行為(當庭翻供)置之不理,而繼續從事無罪辯護活動,這種所謂的“獨立辯護”,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因為被告人當庭突然認罪可能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因為受到同監所在押人員的影響,有的可能是因為信息不對稱的原因產生了某種新的想法,有的則可能受到了個別辦案人員的暗示、誘惑、壓力甚至威脅。律師面對突然改變訴訟立場的被告人,不問其改變陳述的原因和動機,而旁若無人地繼續堅持固有的辯護思路,這是不負責任的。由被告人突然認罪所帶來的“辯護方”出現相互矛盾的辯護立場,也會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師無罪辯護的效果,這種辯護根本就是無效的辯護。況且迄今為止,在中國法庭上還很少發生被告人當庭認罪、律師無罪辯護能夠獲得成功的先例。
如果開庭前辯護律師與被告人達成無罪辯護意見,開庭后被告人當庭認罪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法庭休庭。休庭后,辯護律師與被告人協商,以達成一致的辯護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辯護律師應與被告人解除委托關系,并向法庭申請退出本案的辯護工作。當然了,辯護律師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辯護律師可以繼續進行無罪辯護,但被告人主動解除委托關系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委托辯護關系的權利是雙方的,被告人或辯護律師都可以行駛。
通常情況下,刑事被告人在開庭前與刑事辯護律師確定無罪辯護的辯護思路后,不應該當庭翻供認罪。這樣做的后果只能是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嚴重降低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效果。若被告人因自身或外來壓力,有認罪想法的,也應該及時和刑事辯護律師協商溝通,通過刑事辯護律師盡最大可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人認罪律師無罪辯護是可以的,但是律師的辯護可能會因為被告的認罪行為而造成極大的影響或者直接影響了法官對其辯護有效性的認可,所以被告人應當在事前就和律師進行商討否則直接認罪會損害自身以及律師的利益。
在我國嫌疑人拒不認罪如何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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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拒不認罪的認定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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