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身為犯罪嫌疑人,大多數也當然不愿意放棄在辦案的過程當中爭取到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機會,有些人可能因為各種的心理,在案件已經移交到了檢察院的這個階段仍然拒不認罪,在檢察院準備起訴的這個過程當中律師也有可能幫助當事人繼續申請取保候審的。那么,在我國檢察院階段不認罪對取保候審有關系嗎?
一、在我國檢察院階段不認罪對取保候審有關系嗎?
只要是在判決前,不管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案件已移交到檢察院,再有一二個月就會起訴到法院,所以在這個階段不好辦理。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哪些情形公安機可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這兩者之間本質沒有任何的關聯。檢察院只批準那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檢察院期間取保候審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小,取保候審如果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就沒能通過的話,案件已經移交至檢察院的情況下無需再多此一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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